搜索

全国率先!江苏完成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立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2-12-16 浏览:692

人民网南京12月16日电 近日,江苏省政府正式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办法》自2023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2014年12月1日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施行后的第一次全面立法修订,江苏成为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第一个完成地方立法修订的省份。

《办法》章节设置与《条例》基本一致,构建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前后衔接,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会计核算、非税收入管理等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在内容上,《办法》充分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内容,确保了制度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并较《条例》增加了资产评估情形、产权纠纷处理原则等内容。

针对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权责边界不够明确、各地管理模式不一问题,《办法》特别增加了江苏省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清单和职责清单、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调整优化部门间职责的条款。针对审计、巡视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事业单位房产、车辆管理问题,《办法》在基础管理章节中特别增加了房产、车辆管理原则规定,明确了管理职责,为专门出台事业单位房产、车辆管理办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对于资产“一边闲置一边配置”问题,《办法》建立了资产“存量”管理与资金“流量”管理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规范了资产调剂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共用、政府公物仓建设等;为精准掌握存量资产状况,《办法》还特别明确了资产会计核算、在建工程转固、资产权属登记等要求。

此外,《办法》进一步凸显江苏特色,将近年来江苏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成熟经验做法通过立法形式制度化,单列一章从总体原则、职责区分、组织方式、结果运用等四个方面,明确评价责任,严格评价程序,强化评价结果,切实提升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效能。

《办法》借鉴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经验,特别增加了大型公共基础设施权属登记、房地产权属统一登记条款,为下一步推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探索资产集中运营管理提供制度依据。《办法》将“市县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处置资产网络拍卖”等创新举措以立法形式固化,还通过立法技术处理,在资产报告范围中增加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等内容,为下一步健全完善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提供了制度依据。

来源:人民网